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
第四条 学校的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厦门理工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协同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具体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校内各单位应在信息形成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校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审定。
第九条 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党群工作信息。干部选拔、任免、监督管理和培训;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思想政治教育;审计工作;教代会、工代会、工会活动及推优评优;共青团活动等;
(三)人事信息。政策文件;工资社保;职称聘任管理;人才招聘及引进;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四)招生考试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五)财务及资金使用信息。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
(六)后勤、基建、资产管理信息。师生医疗、计生、餐饮、公寓、周转房、用车等事务;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药品等物资设备招投标信息、采购公告、补充公告、结果公示;重大基建工程的方案、进展、工程验收等信息;重大基建与维修工程招投标信息;资产动态等;
(七)教学质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八)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学风建设信息等;
(九)科研管理信息。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评审;科研动态、科技奖励情况;科研平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自查机制;
(十)学位、学科信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学校因公出国(境)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十三)校级领导公开信息。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校级领导干部机动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二级学院(部)公开信息。涉及二级学院(部)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需要二级学院(部)师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级学院(部)综改绩效分配内容等;(以上一至十三项二级学院有涉及到的请参照执行)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在一定期间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外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六)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
(七)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八)二级学院(部)网站的信息公开栏及实体信息公开栏;
(九)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必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网开设信息公开二级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接收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厦门市教育局和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上旬前将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送学校办公室。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或二级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向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学校发布的《厦门理工学院推进校务公开实施办法(2008年6月修订)》及《厦门理工学院校务公开目录(2008年6月修订)》及《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停止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